日本樂敦製藥株式會社(以下簡稱“本公司”)發現近年來在中国大陸、香港、台灣等地區的網絡購物渠道上出現了所謂“樂敦藥妝”、“樂敦祛痘霜”的化妝品產品。
本公司特此嚴正聲明,但凡包裝上標示有“樂敦藥妝”的產品,均係侵害本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持有的“樂敦”商標(商標註冊號:864094、876093)與“乐敦”商標(商標註冊號:1398239、1425468)的侵權產品。
本公司始終堅持打擊對樂敦商標的侵權行為,已在2020年向銷售侵害樂敦商標產品的廣州韓倫化妝品有限公司提起了訴訟。
經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判決(判決書(2020)粵0111民初9405號),認定廣州韓倫化妝品有限公司銷售所謂“樂敦藥妝”產品的行為,對本公司持有的樂敦商標已構成侵權,主觀惡意明顯。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,並對本公司進行賠償。
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在華子公司曼秀雷敦(中國)有限公司從未生產銷售過任何名為“樂敦藥妝”、“乐敦药妆”或是“樂敦祛痘霜”的產品。請消費者在購買時仔細分辨,切勿混淆。
日本樂敦製藥株式會社
2021年2月